(2017)粤0184民初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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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岳衡与被告魏兵、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