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芳、熊如意、张久菊: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23899号原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秀芳、熊如意、张久菊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2389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审法官:邵巧玲 电话:83009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