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民初5969号
梅龙:
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5969号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梅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方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4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梅龙于2016年11月2日签订的《机动车委托托管服务合同书》;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梅龙协助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粤AOAR59车(车架号:LEFYECG24CHN39368,发动机号:C6094045)所有人为被告梅龙的过户手续;
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梅龙向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偿还保险费用3833.99元、车船税239.04元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综合服务费用2300元;
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梅龙向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保险费用3833.99元、车船税239.40元合共4073.03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日
主审法官:邵巧玲 电话:83009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