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民初36209号
田炜、温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邓穗华诉被告田炜、温景文、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362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李永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永超负担,被告李永超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该100元受理费迳付本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因被告李永超于2018年11月21日不服裁定并提出上诉。上诉人要求撤销(2018)粤0104民初3620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对你们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经过十五日,如你们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此公告。
(登报日期即为公告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