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敏:
本院受理原告梁冬红诉被告叶敏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粤0104民初11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梁冬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冬红负担。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送达裁定书壹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七 月 九 日
(上网日期即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