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执异699号
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市彩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557124.09元财产一案中,案外人王小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6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8)粤0104财保72号案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2603房的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原判决、裁定侵害其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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