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4执异695号
林碧莹、潘泰辰、黄兆震、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汇实业有限公司、梁凡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碧莹、潘泰辰、朱有杰、黄兆震、广东中汇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春中汇置业有限公司、阳春市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汇阳光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中汇实业有限公司、梁凡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凡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18)粤0104执异695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原判决、裁定侵害其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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