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完善耕地开垦费征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征收对象
市原八区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旧案)、跨区建设项目(新案)
二、提交材料
(一)办理补充耕地手续的函,由市局用地处提供,主送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编制中心),抄送市局规划处。
(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对新案)或《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对旧案)原件。新案由用地处提供,旧案由市编制中心发函测绘所,由测绘所提供。
(三)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四)项目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如《征地补偿计算表》、《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等。
三、办理程序
(一)市局用地处收到项目单位办理用地报批申请,发函(并附上述相关资料)通知编制中心办理补充耕地手续(同时抄送规划处)。
(二)编制中心基本农田保护部经办人收件后,根据以上资料,判断项目是否需要收取耕地开垦费,并确定需收费的耕地面积,按照《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核计耕地开垦费。
(三)若需收费,经办人开具《收缴耕地开垦费通知单》报基本农田保护部部长、单位领导审核签名。
(四)领导签名后退回经办,由经办将资料移交编制中心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银行“缴款书”,通知项目用地单位到市财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缴交耕地开垦费。
若不需收费,经办人草拟相关函件,报基本农田保护部部长、单位领导审核签发。
(五)项目单位办结缴款手续后,将银行收据送返编制中心财务室,财务室在《收缴耕地开垦费通知单》加盖“收讫章”,将第二联财务留底归档,第四联退回项目用地单位,其他资料送回基本农田保护部。
(六)经办拟订耕地补充方案(新案),拟函回复用地处,报基本农田保护部部长、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发函用地处(抄送规划处),同时将补充耕地方案(新案)、缴款通知单复印1份送规划处,并在案件完成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档案要求立卷归档,建立补充耕地资金台帐。
四、征收耕地开垦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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