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1.由分局代为受理,形成批次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2.市国土房管局1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不含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审批时间;不含市发改委、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办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手续的时间)
3.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省批复后,10个工作日转发批复。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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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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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2.1%计算应缴额 |
1.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穗价〔2002〕5号,2002年1月8日 2.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农〔1996〕332号,1997年1月8日 |
①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批复前,需向省财政缴纳应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20% ②余下80%在本市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时,向区分局缴纳 |
适用范围:
1.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法定程序须报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2.涉及占用《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农用地,按法定程序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
收件需具备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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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建设用地网上申报专用表》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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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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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上报批次用地审查意见的请示 |
3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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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说明请示的原因、拟征(占)地块现场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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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
4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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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区分局出具 ②一般应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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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表 |
4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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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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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报批申请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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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单位盖公章 ②说明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申请用地的地点、面积、规划用途和现场基本情况 ③注明规划许可文件文号 ④如有其他具体要求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一并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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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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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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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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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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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省、市、市辖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登记表 |
1 |
复印件 |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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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或1:2000地形图) |
4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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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测绘部门出具,市房地产测绘所编定用地方案号 ②含放桩情况、土地所有权性质(国家和集体两种)及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或1:2000地形图等 ③须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 ④其中两份在办理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时提交相关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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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4 |
原件 |
|
办理用地报批权属调查业务后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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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地籍图 |
4 |
复印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区分局核对并加盖公章 ②含村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地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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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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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申请单位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各单位加盖公章,说明是否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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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分局出具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说明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分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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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征地调查结果及确认书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分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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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被征地村意见和区分局意见、听证笔录、听证会议纪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和听证会议纪要;未举行听证会的,说明告知听证权利和期满放弃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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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安排经济发展留用地等安置途径的说明和承诺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由区分局申请,要求区政府就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安排经济发展留用地的比例进行说明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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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补充耕地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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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收缴耕地开垦费通知单》缴款回执 |
1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需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
20 |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
4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 |
①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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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已描绘拟用地界址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10000) |
4 |
原件 |
选址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用地需提供 |
①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中预审意见判断 ②图上标出用地范围、位置和对应地块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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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东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或 不占用林业用地的证明 |
4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林地或园地的 |
①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后取得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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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被征地集体组织收齐征地款的证明或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被征地集体组织出具并加盖村集体公章 ②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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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违法用地处理决定和执行结果(含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发票,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
1 |
复印件 |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涉及违法用地的 |
①区分局出具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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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集体建设用地说明 |
1 |
原件 |
对拟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以及何时变更的情况作出说明 |
由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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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农村集体只转不征的申请 |
1 |
原件 |
只涉及农转用,不需征收集体土地的 |
① 由有关村集体出具并盖章 ② 申请中明确该农用地转用是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同意、且盖村委会公章、村委会主任本人亲笔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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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经济发展留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 |
1 |
原件 |
经济发展留用地申请报批手续 |
① 由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 对征地批文、何时征地、征地多少、依据什么政策或协议划给留用地、划出多少等情况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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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不需再给予留用地的承诺 |
1 |
原件 |
经济发展留用地申请报批手续 |
由有关村集体出具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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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需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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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份数 |
备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其他证明类材料应提供原件的,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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