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听证、评估和专家评审所花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许可权限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件需具备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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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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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1 |
复印件 |
必备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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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1 |
原件 |
必备 |
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1-2名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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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必备 |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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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预审申请报告 |
1 |
原件 |
必备(国家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2份) |
内容包括:1.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2.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项目还应注明核准、备案计划部门所属具体级别(国家、省、市、区或县级市),如与实际不符,预审意见无效;3.若是工业项目,需注明项目的投资总额并明确具体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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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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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必备 |
各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功能分工有关情况、详细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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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
1 |
原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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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或规划局其它相关文件 |
1 |
复印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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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前述附图红线坐标的电子文件 |
1 |
电子 文件 |
必备 |
红线图采用AutoCad格式,坐标列表采用Excel或TXT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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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已描绘用地界址的地形图 |
4 |
原件 |
必备,跨区的视跨区数增加 |
1:500或1:2000蓝晒地形图(应与选址意见书附图及坐标一致),描绘红色用地界址线,附坐标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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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1 |
复印件 |
审批项目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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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
1 |
复印件 |
核准项目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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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作为该项目用地规模确定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
1 |
复印件 |
非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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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银行或验资机构出具的一个月内的资金证明 |
1 |
原件 |
核准、备案项目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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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
3 |
原件 |
凡在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行政范围内选址,且需由我局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 |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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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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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2004年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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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项目用地范围内或邻近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1 |
复印件 |
非必备资料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有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查、设计单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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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
1 |
复印件 |
非必备资料,涉及各单位原有历史用地的可提交 |
原有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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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及工作方案;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 (注4) |
1 |
原件 |
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35公顷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项目必备 |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工作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内容参照穗国房字[2008]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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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 |
1 |
复印件 |
凡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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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 |
1 |
复印件 |
凡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能源项目(电力、煤炭等)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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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提交文件资料复印件时须加盖提交单位印鉴,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存何处”字样。
(2)申请用地预审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属实,否则用地预审意见无效。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98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有关规定,对于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于仅涉及增城或从化行政界限内的项目用地,可由其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即可。
(4)跨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可由用地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踏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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