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规划处、建设用地处,监察处、产权处、办公室。
办理时限:
1.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予以上报。
2.不包含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审批时间。
3.不包含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上级要求办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手续的时间。
4.收到市政府批转的省批复后,10个工作日转发批复。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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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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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2.1%计算应缴额 |
1.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穗价〔2002〕5号,2002年1月8日 2.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加强征地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财农〔1996〕332号,1997年1月8日 |
①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批复前,需向省财政缴纳应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20% ②余下80%在本市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时,向区分局缴纳 |
适用范围:
选址位于《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到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或者跨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占用农用地的,按法定程序须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收件需具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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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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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建设用地网上申报专用表》 |
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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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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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用地项目申请表 |
1 |
原件 |
|
此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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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人资格证明 |
1 |
复印件 |
|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同时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②提供原件核对 ③各单位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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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
1 |
原件 |
|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1-2名代理人 ③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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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
①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②提供原件核对 |
|
6 |
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报批申请 |
1 |
原件 |
|
①各单位盖公章 ②说明申请的原因、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申请用地的地点、面积、规划用途和现场基本情况 ③注明规划许可文件文号 ④如有其他具体要求和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一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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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用地动工情况说明 |
1 |
原件 |
报国务院项目必备 |
区政府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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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说明 |
1 |
原件 |
省立项、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必备 |
① 省发改委关于项目符合性审查的说明 ② 符合《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8号)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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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
1 |
原件 |
对拟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以及何时变更的情况作出说明 |
由区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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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地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征地社会保障的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 |
① 省政府审批全的由市社保部门出具 ② 国务院审批全的有省社保部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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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
各单位加盖公章 |
|
1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提供原件核对 |
|
13 |
国家、省、市、市辖区计划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登记表 |
1 |
复印件 |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提供原件核对 |
|
14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或1:2000地形图) |
6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①测绘部门出具,市房地产测绘所编定用地方案号 ②含放桩情况、土地所有权性质(国家和集体两种)及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1:500或1:2000地形图等 ③须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西安坐标系 ④其中两份在办理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时提交相关办理部门 ⑤附广州坐标系与北京(西安)坐标系的地类面积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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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报省政府审批 |
||||
|
15 |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办理用地报批权属调查业务后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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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报省政府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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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地籍图 |
5 |
复印件 |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
①区分局核对并加盖公章 ②含村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地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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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报省政府审批的 |
||||
|
17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5 |
复印件 |
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 |
|
|
18 |
收回国有土地协议 |
5 |
复印件 |
涉及收回国有土地的 |
|
|
19 |
草签有偿使用出让合同 |
1 |
原件 |
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地 |
|
|
20 |
地价评估报告 |
1 |
原件 |
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地 |
|
|
21 |
《征收土地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
22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要求每一个村出具一份方案 |
|
23 |
申请单位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各单位加盖公章,说明是否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
|
24 |
区分局出具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说明 |
1 |
复印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分局办理 |
|
25 |
征地调查结果及确认书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区分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
26 |
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被征地村意见和区分局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区分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未举行听证会的,说明告知听证权利和期满放弃听证情况 ③放弃听证的,严格按照粤国土资发[2006]68号文操作,并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放弃听证的相关材料。 |
|
27 |
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和承诺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向区分局申请,要求区政府就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社保情况、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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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情况函 |
1 |
原件 |
预审或勘测定界结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
29 |
《补充耕地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
30 |
《耕地开垦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回执 |
1 |
原件 |
涉及占用耕地,需缴纳补充耕地费用的 |
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
|
31 |
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合同 |
4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耕地,以易地开发方式补充耕地的 |
①办理拟订补充耕地方案业务后取得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
32 |
已描绘拟用地界址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1:10000)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中预审意见判断 |
|
3 |
报省政府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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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广东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或 不占用林业用地的证明 |
4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林地或园地的 |
①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④征地中涉及园地的,提供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 |
|
34 |
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 |
|
35 |
环境影响评估同意的批复 |
1 |
复印件 |
涉及核辐射、电磁辐射、噪音、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的 |
①向市环境保护科学协会咨询、办理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
36 |
违法用地处理决定和执行结果(含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发票) |
1 |
复印件 |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涉及违法用地的 |
①区分局出具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
37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无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证明 |
1 |
复印件 |
选址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
①省国土资源厅地勘与环境处出具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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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各功能分区的用途、面积,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段横断面图 |
2 |
复印件 |
|
①市规划局出具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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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初步设计及批复 |
1 |
复印件 |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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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矿床的证明 |
2 |
复印件 |
|
①省国土资源厅地勘与环境处出具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③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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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
1 |
原件 |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 |
①向区分局申请办理 ②根据预审意见确定是否涉及规划调整 |
|
4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示意图 |
1 |
原件 |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 |
①向区分局申请办理 ②根据预审意见确定是否涉及规划调整 |
|
43 |
补充耕地、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图(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
5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 |
易地补充耕地和跨市补划基本农田的,在省国土资源厅规保处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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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项目红线坐标电子版和矢量图文件 |
1 |
原件 |
制作建设用地电子报盘 |
① 坐标电子版采用Excel或Word文件 ② 矢量图文件只需显示用地外围红线 ③ 电子文件用刻录碟刻录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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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需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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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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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
备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或A3纸复印,加盖与原件相符章以及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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