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新社区住宅的对象及条件
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的城市建设和改造项目中,符合下列对象之一者,均可申请购买一套新社区住宅:
对象一:
1.被拆除的房屋是产权人及其配偶的唯一自有产权住宅;
2.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是中低收入家庭且已得到货币补偿,但经济仍有困难的;
3.被拆除的是农民房屋的,应当符合国家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有关“一户一宅”等管理规定。
对象二: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是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有困难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1.在该被拆除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之前(以拆迁公告为准),已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经登记备案《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的;
2.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自有产权住宅;
3.具有广州市户口。
注: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收入水平的家庭。
二、优惠购房面积
1.被拆迁居民家庭的优惠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具体优惠标准为: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20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低于25平方米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低于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5)家庭可享受的最高优惠购房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1人户按40平方米给予计算优惠购房面积。
2.被拆迁农民家庭的优惠购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25~40平方米,具体优惠标准为: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低于3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0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低于35平方米的,可按人均35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5)家庭可享受的最高优惠购房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1人户按40平方米给予计算优惠购房面积。
3.家庭购房面积合计超过可享受的优惠购房面积部分,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购买。
4.人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经认定的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的家庭人数。
三、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的家庭人数的界定
符合购买新社区住宅条件的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婚子女,可计入享受优惠购房面积的家庭人数,家庭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父母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婚子女另有自有产权住宅的,不计入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的家庭人数。
四、申请购买新社区住宅需附送的材料
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或合法承租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自愿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1.《购买城市新社区住宅资格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被拆迁房屋非自有产权的,需提供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被拆迁房屋属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情况证明:户口属于农民的,由各区国土房管局提供该申请人、配偶及该家庭中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国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情况证明;
6.属危破房改造被拆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国土房管局提供的危破房改造证明;
7.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
注:根据档案部门要求,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同一版纸上只能复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


手机看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