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含私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部队房,该相关业务含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审批和登记
一、办理机构:
该项业务已部分实行事权下放,具体到以下机构办理:
1、位于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到浣花路浣南街5号办理,电话:81503275。
2、位于海珠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到海珠区宝岗路65号办理,电话:34380281。
3、位于天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到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方三路29号办理,电话:85643022。
4、位于黄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到黄埔区泰景中街103号办理,电话:82394681。
5、位于越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到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办理,咨询电话:37585492。
6、位于白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在白云区办理。
二、缴交资料:
1、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4份供财税部门使用)
2、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申请书(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4份供财税部门使用)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四份)
(1)房地产权证
(2)房地产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5)房地产他项权证
4、身份证明:
(1)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3)委托办理的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4)购买人或出售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证明书,如属未成年人出售房地产还须提交监护人保证书(户口簿必须以监护人一方为户主)
(5)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公司的,须提交经合法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具体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要求请看《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提交格式的说明》单张)
5、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两份)(原件)
6、房地产测绘附图(数量:按购房人数+1份)(原件)
7、同意出售证明(原件):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总部批准的证明(属军产的)
(2)市国土房管局批文(属直管公房的)
(3)抵押权人及售房人、购房人三方协议(属已设定抵押的)
(4)兼并、破产、转制、撤销文件,并注明房屋产权归属;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的意见;说明兼并、破产、转制、撤销资产范围的评估报告书(属单位兼并、破产、转制、已撤销的)
(5)单位更名转制批文(国有企业)或工商局证明(非国有企业),证明须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及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情况,以及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的意见(属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
(6)财税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属国有资产的)
(7)提供广州住宅建设办公室核准上市的复函(属出房产证未满二年的安居房的)
8、其它文件、批文:
(1)国有企业出售存量公房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意见、评估报告书(原件)
(2)非国有企业出售存量公房需提供证明本企业为非国有企业的法律意见(原件)、企业工商登记证和已报工商局备案的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政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评估报告书(原件)
9、因企业转制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提供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10、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的)(原件):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
(2)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
11、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12、企业转制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交: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13、估价委托书和评估报告(申请人自愿委托评估房屋价格的)(复印件)
14、合并办理其它业务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其它经业务受理部门预审后确认需要缴交的资料
15、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属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出售)
三、办理期限:
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
1、免实勘:10个工作日。
2、实勘:15个工作日。
3、新房屋管理系统案件:30个工作日。
4、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四、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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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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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费 |
住房:单位登记80元/件 个人登记50元/件 非住房:550元/件 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
穗价〔2008〕249号 穗价〔2008〕174号 粤价〔2008〕169号 发改价格〔2008〕942号 粤价〔2002〕116号 穗价〔2003〕104号 穗价函〔2003〕3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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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
买方:3元/平方米 卖方:3元/平方米 |
穗价[2002]97号 粤价[2002]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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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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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印花税 |
住宅:单位 0.05% 个人暂免 非住宅:买卖双方各 0.05% |
收费依据以财税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
五、领证方式:
1、权利人自行领证: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2、合法代理人领证:合法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3、如办理业务申请时提交的是手写委托书,领证时必须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4、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
六、查询方式:
1、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电话:020-37585492
2、自助查询电话:16842688
3、互联网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fwgl
七、投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投诉电话:020-3758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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