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第四条规定: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第四条规定: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编辑: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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