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
(3)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答:有《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原房地产登记: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等非法手段获取的;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通过更正登记不能纠正的;
(3)当事人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编辑: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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