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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限价房销售对象有关事项的通告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7-10 11:14 来源: 大洋网 发表评论 (0)

    大洋网讯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9年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以下简称“限价房”)销售对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广州市市辖区城镇户籍人口;

    (二)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属已婚人员的,申请购买限价房,夫妻双方各自在广州市市辖区范围内没有现时登记住宅产权;

    (三)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

    (四)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以夫妻联名方式申购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个人和家庭税前年收入情况由申请人在购买限价房时自行如实申报。

    已购买商品住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视为已有住房产权登记。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的限制,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

    三、限价房的其他事项,继续执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到下一次调整销售对象的通告发布之日截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一日

(编辑: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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