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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5101号原告区政炜诉被告郑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9-27 14:51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2民初5101号

被告郑伟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区政炜诉被告郑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伟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政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元及对应利息(以欠款本金6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伟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政炜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郑伟健负担。原告已预交725元,并申请法院予以退费,故被告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45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