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5340号
韩仕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韩仕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韩仕娟签订的两份《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JKFQF字1085号和2016年JKFQF字1085Y号)自2019年8月25日起解除;
二、被告韩仕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手续费105839.22元及其利息(截至2019年9月6日的利息为1601.73元;自2019年9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及手续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原告负担27元,被告负担2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