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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325号庞茜丹诉被告刘皓原、许戈诗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27 16:13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皓原:

本院受理原告庞茜丹诉被告刘皓原、许戈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戈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茜丹返还保险费63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9日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639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庞茜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戈诗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要求被告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民二庭 劳灿辉、张青婷     

联系电话:020-83006053、8300612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