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丁雄: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03民初4536号原告冯家敏诉被告许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丁雄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家敏清偿借款本金44543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3日起,以被告许丁雄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家敏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冯家敏负担50元,被告许丁雄负担950元。
限你方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郑越海、古秋燕
联系电话:8300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