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镇培、梁丽仪、何宇鹏:
本院受理原告何慧贤诉被告何镇培、梁丽仪、何宇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对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旧宝华街5号504房(下称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如下:原、被告按市场评估价对涉案房屋进行折价补偿,由原告购买三被告所占的产权份额或者三被告购买原告的产权份额;2、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由原、被告各自所占的产权比例分配,其中原告占16/20的比例,被告何镇培占2/20的比例,被告梁丽仪占1/20的比例,被告何宇鹏占1/20的比例。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自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比例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1法庭合议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马文洁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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