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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824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唐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

2019-09-27 16:11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唐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唐海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90112.69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73331.56元、利息13336.97元、违约金3444.16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涂君、梁又千 电话:020-83005819、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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