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信杰:
本院受理原告熊文俊诉被告蔡信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共计60200元,含两个月租金20200元,保证金25000元,办事钱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1法庭合议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马文洁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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