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淑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淑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三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7月20日签订的龙津花园紫荆阁501房《房地产预售契约》(编号:市管契字第95006637号)、503房《房地产预售契约》(编号:市管契字第95006647号)、504房《房地产预售契约》(编号:市管契字第950066587号)。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1法庭合议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马文洁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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