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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4250号苏焕卿与被告李伯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9-27 16:13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伯棠:

本院受理原告苏焕卿与被告李伯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2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焕卿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元,由原告苏焕卿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 系 人:何文仪、彭嫦      联系电话:83005916、83005802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