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棠:
本院受理原告苏焕卿与被告李伯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2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苏焕卿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元,由原告苏焕卿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 系 人:何文仪、彭嫦 联系电话:83005916、83005802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