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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949号黄伟富、李智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27 16:14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伟富、李智卿:

    原告黄伟初诉被告黄伟富、李智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伟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伟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马文洁、李婷;联系电话:83006154、8300618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