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富、李智卿:
原告黄伟初诉被告黄伟富、李智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伟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伟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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