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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825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肖伟森信用卡纠纷一案

2019-09-27 16:14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伟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肖伟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825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合议庭告知书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肖伟森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142291.09元(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其中包括本金107567.9元、利息31263.05元、违约金3460.14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计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将于2019年12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蔡毅  020-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