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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8192号李智明与被告陈笑霞离婚纠纷一案

2019-09-27 16:14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笑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明与被告陈笑霞离婚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李智明与被告陈笑霞离婚;2.判令婚生儿子李骏毅由原告李智明携带抚养,被告陈笑霞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李骏毅年满18周岁时止;3.判令被告陈笑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王伟杰、方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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