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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5082号汤赟与被告李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9-27 16:15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润华:

本院受理原告汤赟与被告李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润华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汤赟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润华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蔡毅  020-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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