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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2769号原告骆英妹与被告蒋小权抚养纠纷一案

2019-09-27 15:16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7民初2769号

蒋小权:

本院受理原告骆英妹与被告蒋小权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7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蒋小权与原告骆英妹的婚生女儿蒋丹丹(2003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302136920)、儿子蒋卓欣(2006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603236917)由原告骆英妹抚养;二、被告蒋小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骆英妹办理儿子蒋卓欣(2006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603236917)、女儿蒋丹丹(2003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200302136920)的户口迁移手续。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小权负担。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未交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太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