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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2111号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谢东阳、龙海妍、广州金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庆五、谢善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27 15:16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7民初2111号

谢善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谢东阳、龙海妍、广州金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庆五、谢善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7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500012017000030);二、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33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5500012017000030)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三、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9000元;四、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龙庆五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碧花园天鹅湖095A号房【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4886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谢东阳、龙海妍、广州金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52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广州东海种植科技有限公司、谢东阳、龙海妍、广州金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庆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