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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693号原告周旋诉被告黄锦成离婚纠纷一案

2019-09-27 15:16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184民初1693号

黄锦成:

本院受理原告周旋诉被告黄锦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