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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9450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诉黄玉蕊、黄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8 16:21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2民初9450号

黄玉蕊、黄建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诉黄玉蕊、黄建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个人借贷合同》;2、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27056.08元、逾期利息17145.37元、罚息390.20元、复利231.4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21日,2019年7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共计人民币744823.13元;3、判令原告对处分被告1提供的抵押物【广州开发区东澳路31号1505房、广州开发区东澳路31号1506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