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
祝亚珠: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祝亚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案的起诉。二、(2019)粤0103民初6101、6104号案每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左斯、梁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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