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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8133号原告邓志聪与被告毕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9-18 15:07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8133号

毕宇奇: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聪与被告毕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多种方式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你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9年12月4日9时30分第十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从2019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4日);2.确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担保越秀区恒福路87号601房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蔡毅  020-830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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