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3042号
唐英:
原告彭芳诉被告唐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英退还押金24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押金240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押金之日止)给原告彭芳。本案受理费418元,由被告唐英负担。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联 系 人:(民三庭)方婷、姚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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