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7民初3539号
张炜:
本院受理原告吴运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吴运铭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张炜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付借期利息,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期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1日,本息共计12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2019年12月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