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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3681号原告林桂永诉袁金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8 15:09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7民初3681号

袁金菊:

本院受理原告林桂永诉袁金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整;2、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否则按每日2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