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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1403号原告蒋伟芳、陈桂凤、冯伟香、蒋剑文、蒋永平、蒋耀明诉被告宋幸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你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9-09-18 15:09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7民初1403号

清远市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伟芳、陈桂凤、冯伟香、蒋剑文、蒋永平、蒋耀明诉被告宋幸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你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蒋伟芳、陈桂凤、冯伟香、蒋剑文、蒋永平、蒋耀明610000元;二、被告宋幸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蒋伟芳、陈桂凤、冯伟香、蒋剑文、蒋永平、蒋耀明111631.79元;被告清远市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宋幸奇的赔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蒋伟芳、陈桂凤、冯伟香、蒋剑文、蒋永平、蒋耀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26元,分别由被告宋幸奇、清远市宏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8644元,原告蒋伟芳、陈桂凤、冯伟香、蒋剑文、蒋永平、蒋耀明负担50元。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