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黄埔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9)粤0112民初2187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诉被告周后旺、柳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2019-09-16 14:52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2民初2187号

周后旺、柳艳:

本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诉被告周后旺、柳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赔偿2000元;

二、被告周后旺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赔偿4210元;

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后旺负担3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迳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