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荔湾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9)粤0103民初4002号原告陈楚华诉被告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9-16 14:09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4002号

钱俊杰: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楚华诉被告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钱俊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楚华清偿借款本金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钱俊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巫仕平、陈隽     联系电话: 8300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