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荔湾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9)粤0103民初782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碧松、王萍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6 14:09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7824号

刘碧松、王萍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碧松、王萍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刘碧松向原告归还保险理赔款1111355.57元;2、被告刘碧松支付保险费5019.79元;3、被告刘碧松支付滞纳金暂计67914.94元;4、被告刘碧松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5、被告刘碧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6、被告王萍梅对1-5项被告刘碧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就抵押物(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永和荔湖城三叠院一街14号301房,不动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地权证增商字第00000179号、粤房地权证增商字第00000180号的房产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1-5项的被告刘碧松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彭卫群、江一品

联系电话: 83006095、83005897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