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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6135号原告英德市恒荣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艾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6 14:09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6135号

广州市艾酷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恒荣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艾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01652.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以101652.3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暂计至2019年7月1日为1510.8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0法庭合议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鸣鸣  梁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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