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5943号
张倩倩: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倩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将其所拥有的车牌号为鲁AA914A的车辆(下称“涉案车辆”)撤离原告所管理的“恒宝华庭小区室内停车场”(下称“涉案停车场”)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7日至被告将涉案车辆撤离涉案停车场A143号车位(下称“涉案车位”)之日的全部车位使用费(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的车位使用费为837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定于2019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