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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5298号原告吴国兴诉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少辉、第三人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6 14:08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5298号


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少辉、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国兴诉被告斜阳里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斜阳里公司)、平康(广州)养老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平康公司)、杨少辉、第三人广州大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大牌信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2017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斜阳里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斜阳里公司返还购房款65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斜阳里公司向原告支付65万元赔偿;4.被告杨少辉、平康公司与被告斜阳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

上述案件定于2019年12月2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