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4818号
叶志豪、何样容:
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志豪、何样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