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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448号原告祝徐敏诉被告夏庆华、王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6 14:08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夏庆华、王艳玲: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祝徐敏诉被告夏庆华、王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确认原告祝徐敏与被告夏庆华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于2019年8月3日解除。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夏庆华向原告祝徐敏返还购房款300000元。3、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夏庆华向原告祝徐敏支付购房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4日开始计算;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日开始计算;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返还款项之日止)。4、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夏庆华向原告祝徐敏赔偿损失50000元。5、驳回原告祝徐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64元,由原告祝徐敏负担12114元,被告夏庆华负担65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 系 人:(民三庭)左晶晶、黄利民;联系电话:83005845、83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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