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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3235号原告谭志荣与被告黄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9-16 14:08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3235号

黄庆波: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03民初3235号原告谭志荣与被告黄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庆波向原告谭志荣偿还借款2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黄庆波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限你方于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 系 人:林惠卿、王盼    联系电话:83005839、8300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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