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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4015号原告广东租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承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6 14:08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4015号

李承桂: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租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承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租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李承桂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李承桂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租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74851人民币元。本案受理费1672元,由被告李承桂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蔡毅  020-83006206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