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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3497号原告谢华杰诉你及李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9-09-16 15:52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7民初3497号

梁健:

本院受理原告谢华杰诉你及李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鳌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